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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珠宝玉石首饰同业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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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莆田市珠宝玉石首饰同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及玉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与贵金属相关企业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逐步实现行业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作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莆田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莆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场所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塘头莆田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层,常驻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63号信中大厦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本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布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分析等信息。
(五)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及新技术推广。开展人才交流、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企业评价等工作。
(七)受政府(会员)委托,参与拟订行业(企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技术协作与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组织高层论坛。
(八)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培训;引进国外智力,推动黄金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和交流。
(九)组织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产品、制品、饰品(以黄金为原料的)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中国名牌和行业驰名品牌等评选活动,拉动市场消费;并开展各项有偿中介服务。
(十)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全部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缴纳会费;
(三)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授予荣誉会长名誉职务和聘请顾问;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理事、常务理事者,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本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便再任其职务时,需由本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或由会长指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 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二)协助会长,负责商会全面工作的开展;
(三) 负责检查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等会议形成文件、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提出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意见,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接受会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三) 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四)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五)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在本会工作并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职务或聘请为本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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